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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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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07183 发表于 2018-9-1 01:23:22 | 只看该作者 |阅读模式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2017年2月1日《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正式实施,这也是东北地区首部规范营商环境建设的省级地方法规。
想要彻底弄明白《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还得先明白一个词:营商环境
营商环境是指企业在开设、经营、贸易活动、纳税、关闭及执行合约等方面遵循的政策法规所需的时间和成本等条件。
01
不得禁止、限制外地企业到本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在之前出现的所有关于“逃离沈阳”的文章中,都提到一个现象,外地企业想要进驻辽宁,实在是太难了。没有人情,在这里寸步难行。

在法规的第十条中,我们看到了辽宁关于消除地方保护的规定:
第十条省、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平等保护本地企业和外地企业的合法权益。不得禁止、限制外地企业到本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禁止、限制外地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计划经济曾经是辽宁的核心。在这里,市场被大型国企垄断,本土中小型投资者无法涉足,更加使市场缺乏竞争,从而无法刺激国企主动谋求发展。
所以,当“不得禁止、限制外地企业到本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这样的法规出现之后,确实让人为之一振。
02
简化行政审批,构建统一、公开的信用服务平台
在法规第十三条中,明确了信用服务平台的构建方式。
第十三条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整合信用信息资源,构建统一、公开的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收集市场主体在社会经济活动中形成的与信用状况有关的贷款、担保、合同履行等交易记录,以及环境保护、金融、工商登记、税收缴纳、社保缴费、交通违章、行政处罚、法院强制执行等信用信息,建立和完善信用信息档案及查询制度,依法提供免费查询服务。
据有关消息报道,在东北开办企业所需要的程序是全国最繁琐和漫长的,拿登记物权的流程来讲,上海只需要4个步骤即可,而东北步骤最少的城市是沈阳,需要12个步骤,也就是说东北最快的城市也比上海慢了整整3倍

为了改变这一现象,去年12月15日,辽宁省政务服务中心在皇姑区崇山东路19号成立。
这里汇集了辽宁40个省直部门集中办公,72个窗口可以办理499项审批服务事项。
自启动以来,这个政务服务中心日均接待500余人次,受理审批业务13341件,已办结11080件。
2017年,行政审批一定会得到相当大程度的简化的。
03
不得作出过分的政策承诺
之前在投资圈里有这样一个词叫“关门打狗”。

在东北许多招商引资中,政府用各种优惠政策土地税收政策吸引各企业投资,等企业资金到位已经开始工程建设后,原来许诺的承诺就不见了,政府不仅百般拖延推诿,更有甚者利用企业骑虎难下的境地借机吃拿卡要,让企业家苦不堪言,最后不得不伤心离去。
在《条例》中的第二十一条中,就针对这一现象做了明确规定。
第二十一条省、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招商引资过程中,不得作出违背现行法律、法规以及规章、不能落实或者超出本级人民政府职权职能范围的政策承诺。招商引资过程中承诺的投资条件,应当以书面的形式体现并执行。招商引资成果应当在政府网站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这也为辽宁政府工作人员敲响了警钟。辽宁再不是以前那个靠着忽悠来招商引资的辽宁啦,你敢不按规定办事,我就敢开除你!铁饭碗?那是过去!

这些有关于政府人员损害营商环境的规定,也彻底让投资人放了心。
04
未经批准的行政执法检查,不得开展
就在四个月前,一篇《你一定是脑子进了水,才会选择来东北开公司》的文章震惊了整个东北。文章中贴出的一个观点引起了绝大多数在东北投资的企业家的共鸣,那就是“小鬼难缠”
在东北某省会城市,该市44个委办局居然有43个有行政处罚权,这样的行政处罚权划分,能有多少企业受得了呢?
法规的第二十二条,让已经进驻辽宁的外地企业舒了口气。
第二十二条:同一行政执法机关对同一企业的执法检查,每年不得超过一次;同一系统的上级行政执法机关已对同一企业执法检查的,下级行政执法机关不得再次检查。多个行政执法机关对同一企业提出执法检查计划的,由同级政府法制部门协调,明确一个行政执法机关实行联合检查。

05
禁止将罚款与行政执法机关利益挂钩
“雁过拔毛”曾是东北官场的写照,各种收费项目层出不穷。现在,在《条例》第二十三到第二十六条中,明确规定了有关收费项和行政人员的职权。
其中最令人叫好的就是禁止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与行政执法机关利益挂钩。
也就是说,罚款不再算是政绩,也彻底杜绝了执法机构利用罚款中饱私囊的情形。

06
行政人员不得损害营商环境
政策几乎没有不好的,但在实际执行中,便会有部分行政人员将政策歪曲,导致政策实施方向偏离原本的制定方向。
所以在《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中,有近三分之都是在强调,如果有政府人员违反该条例,该如何处罚。
而其中有这样一条最令人拍手称快:严重违反该《条例》的,给予引咎辞职、责令辞职、降职、免职、辞退或者解聘处理。
这就给政府工作人员敲响了警钟:别胡来啊,这次是玩真的。

无论是企业还是百姓,真正在意的不是条例本身,而是法规中所提及的符合他们需求的切实利益。
改革营商环境,主要靠政府政策和制度,而真正能让大家对法规满意的,还是地方执行力。
少点原则要求,多些硬性规定,密织笼子、亮明尺子,划出红线、标出底线,在此基础上,树立正确的选人用人导向,对于“庸懒散”者,打板子、撤凳子,才能彻底改变辽宁营商环境,让“投资不过山海关”彻底成为谬言。

转载自:“辽宁21点”微信公众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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